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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依法安全高效使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州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颍州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民群众以及相关社会单位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积极性,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84号)和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环保局 阜阳市农业委员会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各乡镇、涉农街道。省、市、区级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到各乡镇、涉农街道,各单位在每年11月前将资金分配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条 小麦、玉米按照40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省财政按照14元/亩的标准补助、市财政按照2元/亩的标准补助,其余资金由区财政足额配套并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四条 区财政局依据各乡镇、涉农街道小麦、玉米的种植面积、秸秆禁烧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奖补,确定资金奖补分配方案。农作物种植面积以核实地亩的数据为依据,资金使用绩效以财政绩效评价为依据,秸秆禁烧考核以省、市、区环保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被市、区督查组发现1个火点的扣除有关乡镇、涉农街道200亩补贴;被国家遥感卫星拍摄到出现火点的乡镇、涉农街道,每个火点扣除1000亩的补贴。
第六条 由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机局参与组成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核查组,对各乡镇、涉农街道秸秆禁烧、综合利用面积和收储点的收储量进行核实。区财政局根据区农委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奖补资金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结束后分午、秋两季拨付到各乡镇、涉农街道。
第七条 省、市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作业;
(二)秸秆发电财政奖补;
(三)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
(四)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五)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六)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
(七)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肥料化利用;
(八)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
省、市级奖补资金一律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工作经费方面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另按午季、秋季6元/亩安排乡镇秸秆禁烧工作经费,经费用于办公支出、租赁交通工具及个人奖惩措施兑现。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可根据当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从区级配套奖补资金中按上限4元/亩予以弥补。
第八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要不断提高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优化资金的使用结构,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秸秆产业化园区建设,以及乡镇、村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秸秆粉碎还田、玉米免耕直播、秸秆打捆清运等机械化作业,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九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要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做到中央、省级、市级与区级配套资金分账核算,分别列支。各级资金使用时,均应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各乡镇、涉农街道确定专人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中央、省级、市级奖补资金结转结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区级奖补资金当年结转结余,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盘活存量,收回预算或统筹安排使用,严禁长期结存。
第十条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秸秆禁烧工作实际,进一步从制度上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监管漏洞。
第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界定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压实乡镇、涉农街道及发改、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等部门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绩效评价、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秸秆禁烧工作结束后,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分午、秋两季分别于7月底、10月底形成自查报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于11月底前形成检查报告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区级财政、环保、农业、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重点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挤占、挪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